司法鉴定意见书兼具技术严谨性与法律程序性,其格式化和规范化的设计,核心目的是确保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客观性和法律效力。
司法部于 2016 年 11 月 21 日发布的《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司发通〔2016〕112 号),该文件明确规定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统一格式要求。《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 132 号,2017 年 10 月 1 日施行)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二条也对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签名、盖章、份数、补正及归档等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格式规范主要分为文书结构规范和程序性要求两部分,具体解读如下:
必须统一使用“司法鉴定意见书”字样,不得附加修饰词(如“补充”“复核”等)。由“司法鉴定机构简称+年份+序号”构成(例如“京司鉴〔2025〕第001号”),确保唯一性和可追溯性。
目前,北京市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都有二维码,实现云端登记管理,确保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身份”真实合法。识别二维码可以获取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基本信息。

需列明委托人、委托事项、受理日期、鉴定材料(名称、数量、性状等)、被鉴定人信息(姓名、性别、年龄等)(依据条款:《程序通则》第三十四条要求列明委托事项的合法性依据。)。
简明概括案件背景、争议焦点及鉴定需求,需引用案卷号、相关法律文书等,避免主观描述或推测。
分步骤记录鉴定方法、技术标准(如国家标准GB/T或行业规范)、仪器设备、实验条件等。
结合检验结果,运用科学原理或行业规范进行逻辑论证。
结论需明确、直接回应委托事项,禁止使用模糊表述(如“可能”“不排除”)。若无法得出结论,需说明原因(如材料不充分、技术限制等)。
由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签名并注明执业证号,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包括原始数据图谱、影像资料等;
附: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附注:需注明“本意见书仅针对送检材料有效性负责”。
签名盖章:鉴定人需亲笔签名,机构加盖公章;多页文件需加盖骑缝章(第三十四条)。
份数:正本一式四份,委托人、鉴定机构、档案各存一份,副本可根据需求制作(第三十五条)。
保存期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0年,电子档案需加密并备份(第四十二条)。
查阅权限:仅限委托人、司法机关或法律授权人员,需登记查阅记录。
鉴定人签名或编号错误等可能导致证据无效(《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五条)。
如未经补正程序擅自修改结论,鉴定人可能被暂停执业或吊销资格(《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意见的格式和规范化,不仅解决了司法鉴定文书长期存在的形式不统一、内容不完整等问题,更从制度层面提升了鉴定行业的专业性与公信力。
司法鉴定意见书既能确保专业性与可追溯性,又能满足司法程序对证据形式要件的要求,为司法裁判提供了坚实的证据支撑,最终服务于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
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标准化设计,其意义已超越单纯的文书规范范畴,成为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现代化的重要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