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开展合作创新采购前,应当制定采购方案。采购方案包括以下内容:(一)创新产品的最低研发目标、最高研发费用、应用场景和研发期限;(三)谈判小组组成,评审专家选取办法,评审方法以及初步的评审标准;(四)给予研发成本补偿的成本范围及该项目用于研发成本补偿的费用限额;(六)关于知识产权权属、利益分配、使用方式的初步意见;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合规性等开展咨询论证,并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内部审查、核准程序后实施。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发布合作创新采购项目信息,包括采购意向、采购公告、研发谈判文件、成交结果、研发合同、首购协议等,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除外。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以及相关人员应当严格保守参与合作创新采购活动中所获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除已公开的信息外,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其提供的信息用于其他目的。来源:财库(2024)13号文 《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编辑:王振翮, 校对:刘侃, 审核:姚玉华, 监审:朱圣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