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一家研发供应商研制的创新产品通过验收的,采购人直接确定其为首购产品。有两家以上研发供应商研制的创新产品通过验收的,采购人应当组织谈判小组评审,根据研发合同约定的评审标准确定一家研发供应商的创新产品为首购产品。首购评审综合考虑创新产品的功能、性能、价格、售后服务方案等,按照性价比最优的原则确定首购产品。此时研发供应商对首购产品金额的报价不得高于研发谈判文件规定的首购费用。采购人应当在确定首购产品后十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首购产品信息,并按照研发合同约定的创新产品首购数量或者金额,与首购产品供应商签订创新产品首购协议,明确首购产品的功能、性能,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首购的数量、单价和总金额,首购产品交付时间,资金支付方式和条件等内容,作为研发合同的补充协议。研发合同有效期内,供应商按照研发合同约定提供首购产品迭代升级服务,用升级后的创新产品替代原首购产品。因采购人调整创新产品功能、性能目标需要调整费用的,增加的费用不得超过首购金额的百分之十。其他采购人有需求的,可以直接采购指定媒体上公布的创新产品,也可以在不降低创新产品核心技术参数的前提下,委托供应商对创新产品进行定制化改造后采购。其他采购人采购创新产品的,应当在该创新产品研发合同终止之日前,以不高于首购价格的价格与供应商平等自愿签订采购合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选择首购产品中的重点产品制定相应的采购需求标准,推荐在政府采购中使用;对涉及国家安全的创新产品,可以实行强制采购。来源:财库(2024)13号文 《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编辑:王振翮, 校对:刘侃, 审核:姚玉华, 监审:朱圣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