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认为邀请参与合作创新采购的过程、资格审查的过程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提起质疑、投诉。参与研发竞争谈判、研发中期谈判、首购评审的供应商认为研发谈判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提起质疑、投诉。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合作创新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检查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或者合同履行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处理。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合作创新采购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其采购代理机构委托、供应商资格条件、竞争范围、信息发布等按照涉密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来源:财库(2024)13号文 《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编辑:王振翮, 校对:刘侃, 审核:姚玉华, 监审:朱圣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