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回避制度,核心目的是防止利益冲突,保证决策的公平公正,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当公司股东会表决是否为某位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该关联股东必须回避,不得参与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即可。关联交易: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当股东与公司发生交易(关联交易)时,该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以防止其利用表决权损害公司利益。关联关系: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决议规则:该会议必须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如果无关联董事不足三人,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任何可能与其有利益冲突的议题(如与董事关联方的交易),董事都应主动披露并回避相关讨论和表决。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的忠实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