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2019年第712号令)规定:政府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按照资金来源区分,使用国家预算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为政府投资项目,其他使用国内贷款、利用外资、建设单位使用自筹资金及其他资金的为企业投资项目。
我国政府投资项目审查实行审批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审查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坚持企业投资核准范围最小化,原则上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投资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在一定领域、区域内先行试点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探索创新以政策性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为核心的管理模式。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2019年第712号令),政府投资项目只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原则上不支持经营性项目,包括国家安全、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等领域。结合现实情况,可将常见政府投资项目分为两大类,一是基础设施项目,包括交通、市政、水务、园林、环卫等;二是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包括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党政机关、社会保障、城市保障等。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和《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2019年第712号令)规定: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