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分享】惠通建管GCZJZX-040(总220)9.1.1 下列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1 法律法规变化;2 工程变更;3 项目特征不符;4 工程量清单缺项;5 工程量偏差;6 计日工;7 物价变化;8 暂估价;9 不可抗力;10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11 误期赔偿;12 索赔;13 现场签证;14 暂列金额;15 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8.1.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事项,发承包双方可按本标准第7章、本章的规定调整相关合同价款:1 工程量清单缺陷;2 暂列金额;3 暂估价;4 总承包服务费;5 计日工;6 物价变化;7 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8 工程变更;9 新增工程;10 工程索赔;11 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24清单”相比“13清单”,上述条文主要变化如下:1.将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合并成一项,统称工程量清单缺陷。工程量清单多项、错漏项、项目特征不符及工程量偏差等问题都是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内容缺失或内容错误而引发的,故“24清单”将上述三种情形合并为工程量清单缺陷事项,并在相关章节中进行了统一说明。2.将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赔偿、索赔合并成一项,统称工程索赔。索赔是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常见现象,其实质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原因造成经济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而向对方提出经济损失赔偿或补偿和(或)工期调整及其他的要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赔偿等情况,一般通过工程索赔主张费用,因处理原则相同,故“24清单”将上述内容进行了整合。3.现场签证不再单列。从合同价款调整的角度而言,现场签证虽然存在各种形式(变更单、洽商单、签证单、工作联系单),但一般都是通过工程变更、工程索赔主张费用,签证只是作为费用主张的计价依据,故“24清单”不再单列现场签证。同时,也引导发承包双方进行工程变更及工程索赔的规范管理。4.增加总承包服务费。由于“24清单”相关章节明确了总承包服务费计算的内容,并对各项内容的计价方式进行了细化,在进行合同价款调整时的计算方法也应同步完善,因此配套增加了总承包服务费合同价款调整事项。5.增加新增工程。(重点)新增工程是指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完成的不属于合同约定工程范围内的永久工程,承包人有权自行选择是否接受发包人的委托,发承包双方可依据工程实际情况,选择按原合同或按双方重新约定的计量计价规则进行计价并签订相应补充协议。而工程变更属于合同约定工程范围内的工作事项,变更项目的定价原则与新增工程不尽相同,若在实践中采用工程变更事项处理新增工程不太满足所有项目的价款确定,因此“24清单”在考虑工程变更与新增工程二者的差异后,增加新增工程事项,有利于更加合理确定新增工程的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