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GB/T 51262-2017解读(八):证据的采用
来源: | 作者:惠通建管科技有限公司 | 发布时间: 2026-04-30 | 57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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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接采用的证据
①委托人确认了证明力的证据。
②经过当事人质证没有争议的证据或在鉴定过程中,当事人各方一致认可无异议的证据。
2.需要待证的证据
①当事人对证据有异议或证据本身彼此矛盾,应提请委托人决定,鉴定人应按委托人认定的证据作为鉴定依据;
②如委托人未作出决定,或认为需要鉴定人按照争议的证据出具多种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可征求当事人对有争议的证据的意见并书面记录后,将该部分有争议的证据分别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单列,由委托人判断使用。
3.当事人对证据关联性有异议,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委托人认为是专业性问题请鉴定人鉴别的,鉴定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工程造价专业技术知识,经甄别后提出意见。 注意以下三方面:
①质证是当事人的权利,经过质证的证据并不一定能作为鉴定依据,因为可能仍然存疑,不一定被委托人采信;
②认定证据是委托人的权力,但委托人通常不会在委托鉴定前对证据单独进行认定,因此很多证据还需要借助专业的判断; 
③工程造价鉴定的证据数量众多,内容庞杂,证据提交也可能很多次。委托人会要求当事人直接向鉴定机构提交鉴定证据。对于委托人组织质证并确认证据证明力以外的其他证据,可按照以下思路:
当事人各方对证据无异议,鉴定人可作为鉴定依据,既尊重当事人权利,又保证了鉴定的效率。
当事人对证据有异议,或提交证据彼此矛盾,委托人又未作出认定的情况,鉴定人可根据自己的专业判断分别出具鉴定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作者:惠通建管毛崴
编辑:王振翮
审核:刘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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