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导则第4章第6节规定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中,应明确相关各方的主体责任。要求咨询人(含联合体)根据项目特点和委托人需求,按照“1+N”模式承接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时,“1+N”中的主要专业咨询业务(全过程项目管理、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必须由咨询人实施,不得转委托。“1+N”范围之外的主要专业咨询业务可由委托人依法自行委托并管理,或委托咨询人代为统筹管理。咨询人(含联合体成员)各自承担相应的咨询服务责任。咨询项目负责人履行向委托人报告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的责任。同时明确因工程咨询服务不当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工程咨询服务的单位应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承担责任,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服务导则第3章第3节及附录D,规定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计费的两种方法,可为选用全过程工程咨询的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概算时提供参考依据。第一种方法是按各专业咨询服务酬金叠加后再增加相应全过程项目管理及统筹管理费用计取。要求参考《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文件第八条有关代建管理费和项目管理费的规定,全过程项目管理费原则上不高于本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并就提供专业咨询的数量不同、差异化计取统筹管理费费率提出了参考意见,具体由委托人根据工程规模及咨询服务的要求酌情与咨询人协商确定。第二种方法是按人工成本加酬金方式计取。根据咨询人投入的人员数量、岗位职责、执业资格、技术水平(职称等级)、各岗位人员服务周期等,采用人工时综合单价计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人工时综合单价包括:人员工资和奖金福利、邮电通讯费、交通费、异地派遣费、加班费、就餐及住宿费、办公费、办公设备折旧费、物料消耗摊销、技术手段费、保险费、管理费、利润及税金等费用。无论采取哪种计取方法,服务导则提倡委托人根据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目标完成情况及咨询人节约的投资额对其给予奖励(或惩处),具体奖励(或惩处)的条件以及金额由委托人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在合同中与咨询人自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