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分享】惠通建管GCZJZX-042(总222)8.11.1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非己方原因而发生不属于本标准8.2节~第8.10节规定调整范围,且造成自身经济损失及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或延长)等事件,并应由合同另一方承担义务的,发承包双方均可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自身蒙受的损失按相关规定向另一方提出经济损失赔偿或补偿和(或)工期调整等工程索赔,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相较“13清单”而言,“24清单”用了很大篇幅对工程索赔进行了说明,旨在进一步引导承发包双方规范工程管理。除了对工程索赔全流程进行详细说明,还引入了将工程保险作为不可抗力事件的保障措施。1. 工程索赔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造成经济损失及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或延长),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应由对方承担赔偿或补偿义务,而向对方提出经济损失赔偿或补偿和(或)工期调整及其他的要求。具体情况主要分为三类:因非发承包双方原因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索赔的、因发包人原因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索赔的、因承包人原因发包人可向承包人索赔的。2. 索赔是事件或风险发生后的事后行为,是发包人或承包人意识到事件或风险对合同产生影响,主张权利与救济(赔偿或补偿)的一种手段。建设工程施工中的索赔是发承包双方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发承包双方均可向合同相对方提出索赔。3.发承包双方基于合同的约定的索赔程序,发生事件后由主张索赔的一方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在合同有“逾期失权”的定时,不按期提出索赔则视为放弃权利。4. 索赔包含经济损失赔偿或补偿、工期调整,当两者同时发生时应一并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