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鉴定工作的特殊性,既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又要遵循科学规律,执行建设工程计价的标准规范,是法律规则和科学技术的结合,具有双重性。鉴定工作必须程序合法,才能进一步审查鉴定意见的证明力。一旦程序违法,鉴定意见的可靠性和公正性必然受到质疑,服务和保障诉讼、仲裁活动的作用就难以实现。本规范的出台,保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规范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执业行为,引领工程价款鉴定工作向更科学合理、更规范公平方向发展。 2012年8月31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