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结算时应依据各自标段的中标单价分别执行,不能仅因单价差异大而直接调整。但如果差价达到了“显失公平”的程度(如远超市场价或工程量巨变),司法实践中法院支持通过协商或重新组价进行调整。具体如何处理,主要分以下两种情况:1. 常规情况:按标段各自的中标单价结算如果两个标段是独立招标、分别签订的合同,那么结算原则通常是各标段严格依据各自的投标文件和中标单价。· 理由:施工单位采用“不平衡报价”(即对早期或预计工程量大的子目报高价,反之报低价)属于投标策略,只要总价未超限且已中标,法律上通常认定为有效。· 清标环节:中标后的“清标”阶段若未对该单价提出异议,结算时就必须遵守,不能事后反悔。· 工程变更:对于两个标段都发生的变更工程,一般应分别执行各自标段的相同或类似子目单价,而不是强行统一。2. 特殊情况:差价过大且“显失公平”时可调整当出现以下情形时,法律允许突破原单价进行调整:· 差价过于悬殊:如果单价差4倍,且明显偏离市场价(例如市场价80元,而报价高达800元),法院可能认定该报价无效,此时会参考定额标准或市场价重新组价结算。· 工程量巨变:如果实际工程量与招标量偏差超过15%,超出部分的价格可以调整。工程量增加时单价调低,减少时单价调高,以此平衡双方利益。· 合同中途解除:如果工程仅完成一小部分且因发包人原因解除,继续按原价可能导致承包人严重亏损,法院也可能推翻原价,按定额据实结算。在实践的过程中应该仔细查阅合同专用条款,特别是关于“不平衡报价限制”、“变更估价”和“工程量偏差调整”的约定;区分责任与证据:如果差价是由于图纸或清单编制错误导致的(如一方特征描述不准),属于发包人过失,结算时应主张据实调;高度关注超15%的工程量:如果工程量偏差超过15%,可以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启动调价程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能替代专业律师的法律意见。---为了帮你更准确地判断这个差价是否能被调整,想再了解一下:这个差价是体现在同一个施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