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GB/T 51262-2017解读(六):鉴定依据
来源: | 作者:惠通建管科技有限公司 | 发布时间: 2026-04-24 | 11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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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鉴定人自备
鉴定人应自行收集以下(但不限于)鉴定依据:
①适用于鉴定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②与鉴定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若合同约定非国家或行业的标准规范,应由当事人提供。
③与鉴定项目同时期、同地区、相同或类似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以及各类市场信息价格。
二、委托人移交
1.委托人移交证据材料
①与鉴定事项相关的所有案卷(送鉴证据材料目录)
②鉴定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鉴定机构接收证据材料,应开具接收清单。收取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无误。
2.质证、认证情况
委托人移交的证据材料,应注明质证及证据认定情况,未注明的,鉴定机构应提请委托人明确质证及证据认定情况。
3.必要时,鉴定机构可提请委托人向当事人转达补充证据的函件。
三、当事人提交
委托人要求当事人直接向鉴定机构提交证据的。
举证期限——当事人的举证期限由委托人明确。
证据移交——鉴定机构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向当事人出具收据,及时将证据材料移交委托人,并提请委托人组织质证并确认证据的证明力。
交换质证——委托人委托鉴定机构组织交换证据,鉴定人应将证据逐一登记,当事人签领。如一方当事人拒绝参加交换证据,或者交换证据拒绝对证据确认签字,由委托人决定证据的交换和使用。
延期举证—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鉴定机构应告知其向委托人申请延期,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准许延期。
四、补充的证据
鉴定人提请补充——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可根据鉴定需要提请委托人通知当事人补充鉴定证据,对委托人组织质证并认定的补充证据,鉴定人直接作为鉴定依据使用;对委托人转交,但未经质证的证据,鉴定人应当提请委托人组织质证并确认证据的证明力。
当事人自行补充——鉴定过程中,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自行向鉴定人补充证据的,鉴定人应告知其提请委托人决定是否接受。鉴定人应按委托人的决定执行。
作者:惠通建管毛崴
编辑:王振翮
审核:刘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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