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GB/T 51262-2017解读(五):鉴定项目委托的接受
来源: | 作者:惠通建管科技有限公司 | 发布时间: 2026-04-24 | 7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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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接受委托。是否接受应当书面复函
①同意接受委托的意思表示;
②鉴定所需证据材料;
③鉴定工作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
④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⑤鉴定机构认为应当写明的其他事项。
2.释明
鉴定机构收到证据材料后,对案件争议初步了解后,当对委托鉴定的范围、事项和鉴定要求有不同意见时,应向委托人释明,释明后按委托人决定进行鉴定。
3.不予接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可不予接受:
①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业务范围的;
②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或相关技术规范的;
③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
④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不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所有鉴定材料。
4.回避接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不予接受:
①担任过鉴定项目咨询人的;    ②与鉴定项目有利害关系的。
作者:惠通建管毛崴
编辑:王振翮
审核:刘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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