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控制价是指根据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依据拟订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发布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一、 招标控制价的编审依据
1、 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与专业工程量计算规范。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地勘报告及相关资料。
4、 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5、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但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投标当期市场价。
8、 立项批复、初设概算。
二、 招标控制价编审原则
1、 遵循公正公平原则,确保各投标人获得公平的竞争机会。编审过程中不应存在任何不正当行为,如歧视、偏见或操纵。
2、 需要依据充分,包括工程量清单、设计文件、市场价格信息等。应对各项资料进行仔细研究和核对,确保所使用的数据和信息准确可靠。
3、 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在制定预算时,应充分考虑项目的特点、市场需求和风险因素,并合理设置各项参数。
4、 编审过程应公开透明。应详细列出编审的各个环节、方法和依据,让所有投标人都能了解编审过程和理由。
5、 具有可操作性,便于快速准确的价格计算。在制定招标文件时,应尽量简化操作流程,避免出现复杂和不必要的环节。同时,要确保所使用的文件和格式简洁明了,方便投标人理解和使用。
6、 考虑到各种风险因素,如市场波动、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在制定预算时,应充分评估这些风险对项目的影响,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7、 遵循统一的标准,以确保各个项目之间数据的可比性。
三、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的规定
1、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应编审招标控制价,并应当拒绝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即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若超过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则其投标应被否决。
2、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审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审。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审。
3、 招标控制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审。
4、 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对所编审的招标控制价不得进行上浮或下调。
5、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招标控制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该内容按照武汉关于招标控制价编制的试点文件进行更新。
6、 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原则上不能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
7、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审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8、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立即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查,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诉问题逐一核对。
9、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10天内完成复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并作出书面结论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大于±3%时,应责成招标人改正。
10、 当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时,若重新公布之日起至原投标截止期不足15天的应延长投标截止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