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算术误差的,对投标文件进行修正,修正后的价格需投标人书面确认。(1)投标报价函内填报的数字与文字表示的投标总价不一致的,应按文字表示的投标总价为准,修正相应数字表示投标总价;(2)投标人所报的投标总价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填报的价格累计总额不一致的,应以投标总价为准,修正工程量清单项目报价累计总额;(3)投标总价中所列的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内提供的金额不一致的,应以工程量清单内提供的金额为准,对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依据相关规定决定是否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不作为无效标处理的,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内提供的金额修正其投标报价;(4)投标人所报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合价与清单项目数量乘以综合单价计算而得的合价不一致的,以清单项目合价为准,修正综合单价。但如果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合理,而按清单项目合价除以清单数量得出的综合单价明显不合理的,应以综合单价为准,修正清单项目合价;(5)投标人所报的单价计价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与其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不一致的,或总价计价清单项目合价与其构成明细分析表中的总价不一致的,应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和(或)合价为准,修正其分析表的报价;(6)税金项目清单应依据上述办法修正后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的算术总价格乘以税金率修正其报价;(7)按上述规定计算修正后的算术正确投标总价与投标总报价存在误差的,应将总误差按百分率分摊到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综合单价及其合价上,经分摊调整后的修改综合单价及其合价可作为中标后进度款计算及工程变更等合同价款调整计价的依据,但分摊后综合单价内所含的材料暂估价仍应按工程量清单提供的材料暂估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