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就计量依据发生争议,鉴定人应以现行相关工程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无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计量。当事人合同中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一方当事人对双方当事人已经签认的某一工程项目的计量结果有异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①当事人一方仅提出异议未提供具体证据的,按原计量结果进行鉴定;②当事人一方既提出异议又提出具体证据的,应复核或进行现场勘验,按复核后的计量结果进行鉴定。3.当事人就总价合同计量发生争议的,总价合同对工程计量有约定的,按约定进行鉴定;没有约定的,仅就工程变更部分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