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当事人以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数量变化为由,要求调整综合单价,或对新增工程项目组价发生争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②合同中约定不明的,应厘清合同履行情况按其进行鉴定,如按合同履行应向委托人提出按合同鉴定;如未履行,可按现行国家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鉴定。③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应提请委托人决定并按其决定进行鉴定,委托人暂不决定的,按现行国家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鉴定。因物价波动,要求调整合同价款发生争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①合同中约定了计价风险范围和幅度的,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合同中约定了物价波动可以调整,但没有约定风险范围和幅度的,应提请委托人决定,按现行国家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鉴定。但已经采用价格指数法进行了调整的除外;②合同中约定物价波动不予调整的,应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材料按合同法的规定进行鉴定。(水、电、燃油等)人工费调整发生争议,当事人要求执行人工费调整文件为由,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调整:①如合同中约定不执行政策性调整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并按照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②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委托人要求鉴定人提出意见的,鉴定人应分析鉴别:如人工费的形成在招标或合同谈判时是以鉴定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费为基础在合同中约定的,应按工程所在地人工费调整文件进行鉴定;如不是,则应作出否定性鉴定。材料价格发生争议,应提请委托人决定,如委托人未及时决定,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①材料采购前经发包人或其代表签批认可的,应按签批的材料价格进行鉴定;②材料采购前未报发包人或其代表认质认价的,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鉴定;③发包人认为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不符合质量要求,不予认价的,应按双方约定的价格进行鉴定,质量方面的争议应告知发包人另行申请质量鉴定。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办理工程结算发生争议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①已竣工验收合格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发包人已投入使用的工程,工程结算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 ②已竣工未验收且发包人未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应对无争议、有争议的项目分别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工程质量的争议应告知发包人申请工程质量鉴定,待委托人分清质量责任后,分别按照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