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对鉴定项目开工时间有争议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委托人要求鉴定人提出意见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开工时间:①合同中约定了开工时间,但发包人又批准了承包人的开工报告或发出了开工通知,采用发包人批准的开工时间。②合同中未约定开工时间,应采用发包人批准的开工时间;没有发包人批准的开工时间,可根据施工日志、验收记录等证据确定。③合同中约定了开工时间,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发包人接到承包人延期开工申请且同意的,开工时间相应顺延;发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的,开工时间不予顺延。④因不可抗力或因非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开工时间开工,开工时间相应顺延。⑤证据材料中,均无发包人或承包人推迟开工时间的证据,应采用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2.当事人对鉴定项目工期有争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工期:①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期的,以合同约定工期进行鉴定;②工程合同对工期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应按工程所在地相关专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或国家相关工程工期定额进行鉴定。3.当事人对鉴定项目实际竣工时间有争议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委托人要求鉴定人提出意见的,鉴定人应按照以下情形分别确定竣工时间:②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时间;③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鉴定项目之日为竣工时间。4.当事人对鉴定项目暂停施工、顺延工期有争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鉴定:③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停工待鉴,如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无过错,工期顺延。5.当事人对鉴定项目因设计变更顺延工期有争议的,鉴定人应参考施工进度计划,判别是否增加了关键线路和关键工作的工程量并足以引起工期变化,如增加了工期,应相应顺延工期;如未增加工期,工期不予顺延。6.当事人对鉴定项目因工期延误索赔有争议的,鉴定人应按先确定实际工期,再与合同工期对比,确定是否延误进行鉴定。· 工期延误责任的归属,鉴定人从专业角度提出建议,由委托人判断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