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GB/T 51262-2017解读(十五):费用索赔争议的鉴定
来源: | 作者:惠通建管科技有限公司 | 发布时间: 2026-05-15 | 55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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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因提出索赔发生争议的,鉴定人应根据委托人就索赔事件的成因、损失等作出判断,委托人明确索赔成因、索赔损失、索赔时效均成立的,鉴定人应运用专业知识作出因果关系的判断,作出鉴定意见,供委托人判断。
2.当事人一方提出索赔,对方当事人已经答复但未能达成一致,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①对方当事人以不符合事实为由不同意索赔的,鉴定人应在厘清证据事实及事件的因果关系的基础上作出鉴定;
②对方当事人以该索赔事项存在,但认为不存在赔偿或认为索赔过高的,鉴定人应根据专业判断作出鉴定。
3.当事人对暂停施工索赔费用有争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①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鉴定;
②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包括:已完工程保护费、现场材料设备保管费、施工机具租赁费、现场生产工人与管理人员工资、承包人为复工所需的准备费用等。
③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异常恶劣气候条件,承包人提出增加费用和工期,按以下规定鉴定:
①承包人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同意采取合理措施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双方未就具体金额达成一致,鉴定人通过专业鉴别、判断作出鉴定。
②承包人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未及时回复,鉴定人可从专业角度进行鉴别、判断作出鉴定。5.因发包人删减了工程合同中的某项工作或工程项目,承包人提出应由发包人给予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委托人认定该事实成立的,鉴定时,其费用可按相关工程企业管理费的一定比例计算,预期利润按工程项目的报价中利润一定比例或工程所在地建筑企业统计年报的利润率计算。
作者:惠通建管毛崴
编辑:王振翮
审核:刘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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