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就价款结算发生争议:
(1)证据材料满足鉴定要求的,按送鉴证据进行鉴定;
(2)不能满足鉴定要求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组织现场勘验,会同当事人采取以下措施进行鉴定:
①清点已完工程部位、测量工程量;
②清点施工现场人、材、机数量;
③核对现场签证、索赔所涉及的有关资料;
④将清点结果汇总造册,请当事人签认,当事人不签认的,及时报告委托人,不影响鉴定工作;
⑤分别计算价款。
(3)现场勘验也无法确认完成的工程量,应提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勘验,鉴定人按勘验结果鉴定。
2.委托人认定一方当事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鉴定意见应包括以下费用:
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
序号 | 费用项目 | 备注 |
1 | 完成永久工程的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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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已付款的材料设备等物品的金额(付款后归发包人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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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临时设施的摊销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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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现场签证、索赔以及其他应支付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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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撤离现场及遣散人员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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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发包人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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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他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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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
序号 | 费用项目 | 备注 |
1 | 完成永久工程的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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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已付款的材料设备等物品的金额(付款后归发包人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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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临时设施的摊销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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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现场签证、索赔以及其他应支付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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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承包人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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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他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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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委托人认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的,鉴定人应按合同约定鉴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认定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后适用的归责原则,可建议按现行计价规范相关规定进行鉴定。
4.单价合同解除后的争议,按以下规定鉴定:
①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鉴定;
②委托人认定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单价项目按已完工程量乘以约定单价计算;单价措施费按工程进度考虑,总价措施费项目按与单价项目的关联比例计算;
③委托人认定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单价项目按已完工程量乘以约定单价计算,其中剩余工程量超过15%的单价项目可适当增加企业管理费计算。总价措施项目全部实施的,全额计算;未实施完的,按单价项目的关联度比例计算。未完工程量与约定的单价计算后按当地建筑业统计年报的利润率计算利润。
5.总价合同解除后的争议,按以下规定鉴定:
①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鉴定;
②委托人认定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鉴定人可参照工程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算出未完工程价款,再用合同约定的总价款减去未完工程款计算。
③委托人认定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包人请求按照工程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算已完工程价款,鉴定人可采用这一方式,供委托人判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