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性意见—鉴定项目或鉴定事项内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推断性意见—鉴定项目或鉴定事项内容客观,事实较清楚、但证据不够充分。选择性意见—鉴定项目合同约定矛盾或证据矛盾,委托人暂不明确,鉴定人可根据不同的证据分别作出鉴定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在鉴定过程中,对鉴定项目或鉴定项目中部分内容,当事人相互协商一致,达成的书面妥协性意见应纳入确定性意见,但应在鉴定意见中注明。重新鉴定时,对当事人达成的书面妥协性意见,除当事人再次达成一致同意外,不得作为鉴定依据直接使用。一方面将鉴定工作等同于审判工作,在证据不力或依据不足且当事人无法达成妥协的条件下,擅自作出确定性意见。 另一方面在证据不力或依据不足且当事人无法达成妥协的条件下,未通过专业分析、鉴别和判断,作出推断性意见,达不到委托人需要的鉴定工作深度。